2019年青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務員考試公告(332人)
2019年青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務員考試公告已發(fā)布,招錄332人!報名時間為2019年9月19日9:00至9月23日18:00,筆試時間為2019年10月20日,筆試公共科目為能力測試、申論,不指定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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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進入:報名入口(9月19日-9月23日)
青海省2019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開考錄一級主任科員及相當職級層次以下司法輔助人員(公務員)公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和《青海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開招錄司法輔助人員辦法》及我省公務員考錄有關政策,現(xiàn)將青海省2019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開考錄一級主任科員及相當職級層次以下司法輔助人員(公務員)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錄人數(shù)、程序、范圍和條件
?。ㄒ唬┛间浫藬?shù)。此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開考錄一級主任科員及相當職級層次以下司法輔助人員(公務員)332名。具體考錄職位計劃請登錄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wǎng)(www.qhpta.com)查詢。
(二)考錄程序。公開考錄按照報名、資格審查、筆試、資格復審、面試、體檢、考察、公示、審批錄用等程序依次進行。
?。ㄈ┛间浄秶4舜慰间浡毼幻嫦蚴?nèi)外高等院校畢業(yè)生、退役士兵、在青服務期滿2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
?。ㄋ模﹫罂紬l件。報考者必須具備公務員錄用的基本條件和報考職位要求的相關專業(yè)和資格條件。報考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3年9月19日至2001年9月19日期間出生)。其中報考司法警察類職位的人員,年齡在18周歲以上,30周歲以下(1988年9月19日至2001年9月19日期間出生);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zhì)和道德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zhì);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具備擬報考崗位所要求的相關專業(yè)和其他資格條件;8.報考司法警察類職位的人員要符合《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82號)要求。
現(xiàn)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yè)生、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報考。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考錄職位。
報考年齡、學歷、工作經(jīng)歷等各類事項的時間截止日期為2019年9月19日。達不到條件要求的不予報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錄用為司法輔助人員(公務員):1.被開除中國共產(chǎn)黨黨籍的;2.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3.被開除公職的;4.吸毒人員;5.被依法列為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的;6.在以往公務員錄用考試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7.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8.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資格審查將貫穿考錄工作全過程,在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發(fā)現(xiàn)不符合條件者,即取消本次考試錄用資格。
二、報名和資格審查
報名和資格審查采用網(wǎng)上報名、網(wǎng)上資格初審、網(wǎng)上繳費和網(wǎng)上下載打印準考證的方式進行。報名時間為2019年9月19日9:00至9月23日18:00,繳費時間為2019年9月19日9:00至9月25日24:00,報名調(diào)劑時間為2019年9月26日9:00至16:00。報考人員登錄青海人事考試信息網(wǎng)時,要在網(wǎng)上簽訂誠信承諾書,如實提交有關信息和材料。每人限報考1個職位。
筆試結束后,進入資格復審的考生,需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向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檢察院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準考證、學歷證書、國家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以及報考職位資格條件所需有關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進行資格復審??忌峁┑男畔⒑筒牧媳仨氄鎸嵱行В膊惶峤换蛱峁┡撟骷僮C明材料的,取消本次考試錄用資格。
三、筆試科目、權重、時間和地點
?。ㄒ唬┕P試科目和權重
能力測試(含法律專業(yè)知識)和申論考試分值各為120分,能力測試占筆試成績50%,申論占筆試成績50%。筆試總成績占考試總成績60%,面試成績占考試總成績40%。筆試成績、面試成績和總成績均保留2位小數(shù)。筆試單科缺考或成績?yōu)榱惴值目忌?,取消本次考試錄用資格。
筆試總成績計算方法:
筆試總成績=(能力測試與申論成績之和÷能力測試與申論試卷滿分之和)×100+政策加分。
(二)筆試時間和地點
筆試時間為2019年10月20日。
能力測試 9:00—11:00
申 論 14:00—16:30
具體考試地點以準考證為準。
四、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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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報考六個自治州州級機關職位的少數(shù)民族考生,筆試總成績加3分;報考六個自治州所屬縣(市)和大通縣、互助縣、民和縣、化隆縣、循化縣職位的少數(shù)民族考生,筆試總成績加5分。
2.已經(jīng)通過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司法考試)并取得A證的考生,筆試總成績加5分;已經(jīng)通過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司法考試)并取得C證的考生,報考C證適用范圍地區(qū)的,筆試總成績加2分。
3.符合報考條件的退役士兵加分政策按照少數(shù)民族加分政策執(zhí)行。
符合以上加分政策的累計在筆試總成績中加分不超過5分。
?。ǘ┐髮W生“村官”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報考要求。在青服務滿2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學生“村官”、西部計劃志愿者(含青南計劃人員)、“三支一扶”人員、特崗教師報考時,按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關于從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中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青人社廳發(fā)〔2011〕20號)有關要求執(zhí)行。上述四類人員在基層服務的時限、地點及考核情況分別由團省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認定。
?。ㄈ┕P試科目《申論》答題要求。報考西寧市、海東市職位的考生,《申論》答題時,必須使用現(xiàn)代漢語答題,否則不計分;報考各自治州及以下職位的考生,《申論》答題時,可選擇本自治州自治主體民族語言文字答題。報考具有藏(蒙)語文字寫作能力要求職位的考生,《申論》答題時,除第一題外,其他題中必須選擇一題用職位要求的民族語言文字答題,否則按未達到職位資格條件要求處理,取消本次考試錄用資格。
(四)筆試成績合格分數(shù)線。凡招錄職位人數(shù)與資格復審人數(shù)比例為1:1的職位,筆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shù)線的進入下一考錄環(huán)節(jié),未達到筆試合格分數(shù)線的人員取消進入下一考錄環(huán)節(jié)資格。筆試成績合格分數(shù)線即考錄職位人數(shù)與資格復審人數(shù)比例大于1:1的所有進入資格復審人員(招錄職位人數(shù)與資格復審人數(shù)比例為1:1職位進入資格復審的人員除外)的最后一名成績。
其他職位需要遞補的人員,未達到筆試成績合格分數(shù)線的不再遞補。
(五)藏(蒙)語口語能力測試和體能測評。面試前,報考藏(蒙)漢雙語職位的考生須進行藏(蒙)語口語能力測試;報考司法警察職位的考生,需進行體能測評。藏(蒙)語口語能力測試和體能測評工作由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檢察院統(tǒng)一組織實施。體能測評或藏(蒙)語口語能力測試不合格的,取消面試資格;空缺的面試名額,按所在職位的筆試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
?。╅_考比例。省、市(州)兩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招錄職位專業(yè)要求不按專業(yè)大類設定的職位,開考比例大于1:3;其他職位筆試不設開考比例。達不到開考比例的職位,按報名人數(shù)確定該職位招錄人數(shù)。經(jīng)資格復審、體能測評和藏(蒙)語口語能力測試后,進入面試人員按計劃招錄人數(shù)與面試人數(shù)之比為1:3確定;計劃招錄人數(shù)與面試人數(shù)之比為1:1時,該職位考試總成績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試成績未達到當日參加本組所有面試人員面試平均分值,取消進入下一考錄環(huán)節(jié)資格。
(七)總成績并列的處理。在筆試、面試結束后,考生總成績出現(xiàn)并列的,按筆試總成績從高到低依次排序,確定進入下一考錄環(huán)節(jié)人選;筆試總成績相同的,按能力測試成績從高到低依次排序,確定進入下一考錄環(huán)節(jié)人選;能力測試成績相同的,取得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司法考試)A證、C證的考生優(yōu)先錄取。以上條件全部相同的,由招錄機關根據(jù)考察情況確定擬錄用人選。
(八)體檢和考察。體檢、考察人選根據(jù)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按照1:1的比例確定。體檢、考察工作由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檢察院組織實施。體檢、考察環(huán)節(jié)需要遞補的,按該職位的考試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
(九)專業(yè)和學歷。本《公告》中所稱招錄職位的專業(yè),是指通過考試取得專業(yè)學籍,并完成學業(yè)畢業(yè)的專業(yè)。學位證書和所學的輔修專業(yè)不視為報考公務員職位要求的專業(yè)。招錄職位專業(yè)以考生取得的學歷證書中載明的專業(yè)為準。取得國外學歷證書的考生,應當有國家教育部門出具的學歷認證報告。
(十)最低服務年限。新錄用的市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輔助人員(公務員)在錄用單位最低服務年限為4年(含試用期);新錄用的縣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輔助人員(公務員)在錄用單位最低服務年限為6年(含試用期)。新錄用人員服務年限期滿方可交流。
特別提醒廣大考生,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務員主管部門和人事考試機構,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與公務員考試相關的培訓班或編印考試復習教材資料,切勿上當受騙。
本《公告》未盡事宜,參照國家公務員考試現(xiàn)行相關考錄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考錄工作咨詢電話: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0971--6165203
青海省人民檢察院政治部:0971--6310291
青海省人事考試中心 :0971--8258586(網(wǎng)上報名技術支持)
附件:青海省2019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開考錄一級主任科員及相當職級層次以下司法輔助人員(公務員)職位計劃表
中共青海省委政法委員會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青海省人民檢察院
青海省公務員局
2019年9月18日